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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律师为汪辉晓写了一份抗诉申请书,申请检察院对此案予以监督审查。
汪辉晓提出:“我与岳洋如果是抵债关系,抵债房产应该从过户之日起就属于我所有,双方不需要继续计算利息。
如果房子归我所有,则增值价值就属于我,利息也无须连续计算。
“如果我与岳洋之间是抵押担保关系,房子归岳洋所有,增值价值就属于岳洋。
按照协议约定‘原签订的欠款合同仍有效’,继续计算利息。
因此,法院判决‘从房产过户之日起不再支付利息’就是错误的。
“法院按2007年房屋拆迁时的补偿价格判决争议房产的价值,将我的债权利息计算到1997年4月30日不合理。
因为从1997年到2007年,这些房产是在我投资维护和管理情况下保持完好并增值的。
这些增殖可以判决给岳洋,但剥夺我应该享有的债权利息不公平。
“本案争议有一定的特殊性,我可以放弃一些权利,双方和解。
我建议将回迁房产全部判归岳洋所有,废除双方约定的房屋抵顶债务协议,岳洋从借款之日起按双方约定的利率向我还本付息。
房屋拆迁是2007年8月,借款利息应该计算到2007年8月。”
市检察院民行处的女处长亲自组织人员对案件审查,得出了与谌律师相同的结论。
市检察院向省检察院提交了抗诉审查报告,省检察院很快向省高级法院对此案提起了抗诉,省高级法院裁定此案再审。
东华市中级法院却不想纠正错误。
他们认为:“拆迁后房屋增值属于买卖行为,即使房产已经过户给汪辉晓十年了,也不能确认房屋属于汪辉晓所有。”
中级法院在确定房屋增值价值属于岳洋的同时,又认定“产权过户的抵债行为成立,自抵债行为成立之日起,借贷利息停止计算”
。
同时又认定:“抵债房屋属于债务人所有,拆迁增值价值属于岳洋。”
法院在对此案做出裁判的同时,对房屋增值价值中包含汪辉晓十年间的维修、管理投入的价值却不予认定。
谌律师多次与审理法官交涉不成后,要求检察院对审理进行全程监督。
接着,谌律师找到了媒体记者,准备对此案进行公开报道和讨论。
恰巧,市人大、信访及政法委等部门邀请谌律师参加司法监督会议,谌律师利用这个机会将案件情况反映在会议上,司法监督机制终于发挥了作用。
法院将诉讼双方找到一起调解。
法官劝解汪辉晓:“你已经获得了利益,是否能主动让出一些利润,争取和解呢?”
汪辉晓说:“我可以让出一些利益,也可以损失一些,但不能全部损失。”
有通天本事的岳洋面临审判形势可能对自己不利的转化,终于同意调解了。
在法院的主持下,汪辉晓和岳洋对拆迁增殖价值各分得了一半,案件画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案件结束了,汪辉晓找从律师问道:“你收我12万元说是送礼,我想问一下,你送没送?”
丛律师想了半天,说:“对方送得更多,我没送出去。”
“那你为什么不告诉我呢?”
“我想把这些钱用在省高级法院的法官身上。”
“可是省高级法院你也没去呀。
你看这件事情怎么处理呢?”
丛律师在窗前站了一会儿,转身说:“这样吧,我留3万元作为代理费,给你退9万元如何?”
汪辉晓说:“也行,就这样吧。”
第二天,汪辉晓给谌律师打了一个电话,说:“谢谢你,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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