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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一般的计算方式为:对托、幼教育机构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医疗病房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即两楼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遮光楼高的1.7倍。
对住宅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
育新公司建设的18层楼房高达45米,距离原告的住宅仅25米,低于可计算的采光距离67.5米的2.7倍。
按照目前的规划建设方案,此楼一旦建成,必然会严重遮挡日照,影响原告的生活质量。”
谌律师把几个文件递给审判长,又说:“建筑间距是指前后两个相临的建筑之间的水平距离,建筑间距一般由建筑系数来计算。
建筑间距系数:指遮挡阳光的建筑与被遮挡阳光的建筑的间距为遮挡阳光的建筑高度的倍数。
简而言之就是:建筑最小水平间距与遮挡建筑高度之比。
如,某遮挡建筑高是24米,按间距系数1.25来计算,它与被遮挡住宅之间的距离就不得小于24x1.25=30米。”
审判长听完谌律师的发言后,向规划局代理人问道:“请被告回答,城市建筑建设规划是否应该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王阳律师想了一下,说:“这个业务我不大懂,原则上讲,如果是国家制定的设计规范,在规划建设项目时,必须要遵守的。”
审判长又问:“请第三人回答,你们建设的18层高楼,高度是否是45米?与原告楼房的距离是否是25米?设计的时候是否考虑了相邻的采光权问题?”
育新公司的律师回答:“争议楼的设计高度是45米,两楼的距离确实是25米。
设计时,也考虑了原告楼房的采光问题。
我们认为:对原告的影响不大。”
审判长又问:“请被告回答,你们给第三人批准建设18层高楼的设计时,是否向原告住宅楼公示了规划设计方案?”
王阳律师说:“我们将规划设计方案在小区里公示了三个月,原告未提出异议,我们才批准第三人建设项目的。”
谌律师指出:“被告声称的公示与事实不符。
在规划档案中,没有在报纸或其他媒体上公告的记载和证据。
而在档案中可见的公告照片,是在临江小区最南侧的读报栏内张贴,这个地方不是原告72户居民出行进出小区的主要通道。
被告这种公示方法实际上是有意向原告回避建筑规划信息。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的公示不具有法律效力。”
经过三方辩论之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待本院合议后,择日宣判。”
不久,东城区法院判决道:“被告东华市城市建设规划局对第三人育新公司批准建设的18层高楼的行政行为违法,基于该楼的建设高度和两楼的间距确实损害了72户原告的合法采光权,应当予以撤销。
考虑第三人的工程已经施工,被告可在确保对72户原告采光权没有损害的情况下,对第三人的建设项目重新规划。
现裁定如下:东华市城市建设规划局对第三人东华市育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东华市临江小区建设18层高楼的规划行政行为违法,被告东华市城市建设规划局应在本裁定生效后10日内重新对该建设项目作出规划。”
东城区法院判决后,东华市规划局和第三人育新公司提起上诉,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法院裁决后,东华市规划局决定对育新公司的18层高楼的建设规划方案变更为7层。
在规划局尚未下达整改通知时,育新公司经过核算后,申请规划局暂缓重新规划。
该公司组织一个谈判小组,经过一个月的努力,成功地将72户居民的住宅以收购或通过产权调换方式全部迁出。
经规划局同意,育新公司继续按原设计将18层高楼建成了。
育新公司将72户居民的住宅收购后,通过重新装修,以低于新房的价格也很快出售了。
72户居民的采光权获得了法律的保护,育新公司也及时变通了自己的建设方案,虽然增加了不少成本,但却获得了相应的利益。
尽管东华市规划局没有履行法院的行政判决,但由于各方当事人是以和解方式自行解决了问题,各方都皆大欢喜,法律并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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