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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老百姓,惹不起。”
王民几人离开之后,来到规划局递交申请,要求撤消育新公司18层高楼的建设规划,并要求勒令育新公司停止施工。
经办人员立即来到曲局长办公室,把近百名群众联名的申请递交过去。
曲局长看过之后,拍了一下桌子,说:“胡闹。
政府的规划是说撤就撤的吗?这么容易就撤了,还要我们审批部门干什么?告诉江老板,不要管,继续施工。”
经办人员说:“局长,不好办。
听说群众把工地占了,不让施工。”
曲局长把规划科长找来,说:“王科长,你们马上起草一个答复。
告诉王民他们,这些联名的居民申请不予受理。
因为工程规划方案当时公布了三个月,这栋楼的居民没有提出异议,规划局才批准建设的。”
王科长很快就代表规划局向王民等人送达了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王民等人接到规划局的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后,立即聘请律师代理诉讼。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撤销规划局批准育新公司建设18层高楼的错误行政行为。
东城区法院受理案件后,要求规划局在10日内限期举证,以证明自己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规划局曲局长聘请了一朋友的儿子王阳律师代理案件。
王阳比较年轻,冲劲十足。
他拍着胸脯说:“曲局长,法律有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享有复议和起诉的期间是三个月,既然规划方案公布了三个月王民等人没有异议,那么他们就丧失了诉权。”
这位青年律师知道行政诉讼限期举证的硬性规定,及时向法院送交了规划档案。
王民等人聘请的谌律师很有经验,他来到法院复印规划局的证据。
在阅读规划档案时,谌律师发现:育新公司是市政府招商引进来的企业,享受特殊优惠政策。
政府专门发了会议纪要,要求各部门对育新公司的建设项目从简从快审批,并将应收费用削减三分之二。
由于政府会议纪要的作用,规划局在审批建设项目时明知北侧的18层高楼建筑施工后会影响王民等人居民楼的日照,在育新公司没有与居民签订允许建设高层住宅协议的情况下,违规批准了建设项目。
而所谓的规划建设方案的公示,是在该项目工程最南面的读报栏内公示的,并没有在王民等人的居民楼前公示。
也没有在当地的报纸和其他媒体上公示。
在规定的时间里,东城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三名穿着黑法袍的法官坐在审判台上,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之后,审判长敲响了法槌:“现在宣布开庭!”
在一段模式化的审判程序之后,审判长说:“被告代理人,请你宣读或陈述你单位给育新公司审批18层高楼规划的法律依据及相关依据,以证明自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王阳律师胸有成竹地说:“根据东华市人大常委会审批的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东华市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答辩人依法批准了育新公司报请的临江小区的项目建设规划。
项目建设规划方案经批准后,已经在临江小区原居民区内进行了公告。
公告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截止到2013年12月1日公告期满。
答辩人于2014年4月1日为育新公司放线准许施工。
我局的规划设计符合《规划法》24、25条的规定。
根据该法的其他相关条款,我局是依法行政。
详见我局递交的本案工程的规划档案。
说明完毕。”
审判长说:“请原告宣读起诉状或简要说明起诉理由。”
谌律师发言道:“《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原告与被告批准第三人的建筑工程是相邻关系,第三人建设的是18层高楼,高达4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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