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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聚酒死亡需赔偿(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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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你们三个和于梅是否同意?”

于梅点头应道:“爸爸、妈妈,对谌律师的分析我没有意见,我认为很公道。”

林鹏、刘小山、王明奇立刻表态:“接受律师的调解意见,一次性给于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0万元。”

双方当天签署了和解协议。

事后,有记者采访了谌律师,问道:“谌律师,一起饮酒过度造成死亡的,共同饮酒人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有具体规定吗?”

谌律师说:“国内近年来发生多起类似的案件,一同喝酒的人都被法院判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云祥饮酒死亡一案,与这些案件完全相同,和他一起喝酒的朋友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的林鹏等三人与王云祥一起饮酒过量,实际上就是一种过错侵权行为。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王云祥的死亡主要涉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孩子的抚养费,这三项加在一起大约60万元,林鹏等三人承担50的责任,也就是30万元。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林鹏等三人共同赔偿王云祥的死亡损失,不分主次责任,三人应承担共同的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王云祥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他应该对过度饮酒的危害有预判,而没有预判。

王云祥因疏忽大意过度饮酒造成自己死亡的后果,应该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个责任比例确定为50是合适的。

记者又问:“谌律师,假如林鹏三个人没有与王云祥一起喝酒,而是路过饭店看到王云祥过度喝酒而未及时照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王云祥因饮酒过度导致死亡,是否好承担赔偿责任?”

谌律师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林鹏等未参与喝酒,虽然没有过错,也可能因未及时援手而被推定有过错承担责任。

当然被推定有过错时,承担的责任比例可能要小许多。”

记者又问道:“谌律师,你对这起事件的处理结果如何评价?你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事情是否可以宣传?”

谌律师说:“在这起案件中,死者和承担责任的一方是朋友关系,事情发生之后,双方没有发生冲突,而是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问题,体现双方的法制观念都非常强。

当然,这也可能与双方的私人关系比较密切有关。

双方能够协商解决如此大的事件,是值得赞扬的。

我作为律师在这起案件中提供了免费的法律服务,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没有宣传的必要。

我更关心的是酒文化下中国人应该如何破除旧习惯,应该如何邀请他人参加酒宴。

在酒宴上如果有人不能喝酒,一起喝酒的人应该如何处理等,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的‘其他义务’是广义的。

此案中朋友一起聚会喝酒,就自然形成了法律上相互照顾、相互救助的义务。

这种义务是法定的。

如果你不履行义务,并因此而发生了不良后果,你就有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旦发生这种结果,恐怕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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