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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晚上,谌律师突然接到来自长春的电话,他问道:“您好,哪位?”
“谌律师吗?我是汪涵的朋友,他让我向您咨询一个法律问题。
不知您是否可以接受咨询?”
于环的小女儿在电话里说。
谌律师说:“可以,你说吧。”
于环的小女儿在电话里述说了母亲的情况以及医院呼吸科赔偿的情况。
谌律师当即告诉她:“你母亲的去世确实有疑问,你们当时没有要求对母亲进行遗体解剖,无法判断你母亲的具体死因。
但你们与医院的呼吸科有一份和解协议,并持有住院清单和处方。
住院清单中显示的葡萄糖用药量之大对糖尿病患者来讲,属于错误用药。
可以根据这些证据向医院要求赔偿。
但你母亲72岁,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数额不会太多,只能按照吉山省省城镇人口生活水平标准补偿五年。
另外,你母亲毕竟是病人,即使要求医院赔偿,也应该考虑你母亲自己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于环的儿女们经过商量之后,决定委托谌律师代理诉讼。
谌律师为他们代写了诉状。
在诉状中提出:“被告东华市医院在原告的母亲于环住院期间的治疗方面有重大失误,对患者有禁忌用药的疾病未实施检查,错误用药注射葡萄糖连续两周,直到原告提出异议后才更换禁忌药物。
在于环病情恶化以后,医生未予警觉并诊断错误。
特别是2012年8月11日于环出现病危情形时,被告对于环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没有充分估计和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最终导致于环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治疗措施不当,抢救时间过晚是导致于环死亡的直接原因。
在于环去世后,被告的呼吸科仅对抢救不及时向患者家属表示歉意和承认错误,并主动赔偿25000元钱。
这种作法实际上是掩盖于环被误诊和错误治疗的真相。
原告在2012年8月15日取得住院费用清单、处方和病历后,发现于环在治疗期间有重大误诊误治情况,因此,被告应向患者家属公开事实并道歉、赔偿。
根据《吉山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在构成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出院后的护理费、营养费,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予以赔偿。”
被告应根据吉山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对于环按农村人口死亡赔偿标准即7509.59元年予以赔偿,于环死亡时72岁,应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标准赔偿60076.72元,丧葬费17098.50元,共计77175.22元。
法院立案后,审理法官没有立即送达开庭传票和民事诉状,而是给医院打了一个电话,建议医院与于环的家属谈判解决纠纷。
医院同意谈判之后,原告方委托谌律师与市医院谈判赔偿事宜。
在谈判中,市医院的院长拒绝承认医疗中有错误并不同意赔偿。
市医院呼吸科的主任竟然提出:“你们诉讼可以,应该把我们补偿给死者家属的25000元退还。”
谌律师说:“医院可以自己的医疗中有过错,呼吸科主任要求退还补偿款也是可以的。
不过,这笔钱是个人自动赔偿的,则不能代表医院提出退还,而应该由呼吸科出钱的人员要求退还。”
由于双方无法调解,法院便向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决定公开审理此案。
当法院的开庭传票送达到医院之后,医院才真正重视了这次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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