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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经过合议研究后,决定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王铃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
在医疗事故鉴定会上,医院认为:“王铃因宫.外.孕需要中止妊娠,医院经其本人同意实施了双侧子宫动脉栓塞介入手术。
手术后,在妊娠情况尚未产生明显效果的情况下,患者自行要求出院,医院不承担责任。
另外,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患者的右侧输卵管完全栓塞与手术不宜有关。”
谌律师在向专家陈述时认为:“医院决定对王铃施行双侧子宫动脉栓塞术中止妊娠时,未告知手术的禁忌和危险。
有关医学文献记载:子宫动脉栓塞术可能导致多种不良反应和不孕。
北京协和医院的临床证明,40岁以下的妇女施行该手术后有三分之一绝.经。
王铃系初孕,中止妊娠后需要继续生育,而此类手术很可能导致其终生不育。
作为二甲医院,应该对这个医学禁忌明知。
但医院出于经济利益对王铃施行了该手术,导致了她终生不孕的严重后果。
经北京医学专家诊断和法医学鉴定,王铃的不孕与医院的错误手术有因果关系,并使王铃鉴定为五级伤残。
希望专家能够科学、实事求是地对该医疗事故作出准确的鉴定,以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市医学会鉴定认为:医院对王铃实施双侧子宫动脉栓塞术错误且治疗不当,给王铃造成了五级伤残后果,构成了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对鉴定结果不服,申请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果仍然是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恢复审理后,诉讼双方在法庭上争论激烈。
谌律师认为:原告所受损害及伤残后果与被告的医疗过错有因果关系,原告选择医疗侵权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符合《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法庭应该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保护。”
医院认为:“虽然此案已经由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和伤残后果,但医院并无过错。
原告主张按人身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给予赔偿。”
谌律师认为:“被告造成的医疗损害后果是典型的责任事故,而不是技术事故,属于侵权过错。
被告对原告的介入手术前没有告知危险,术中随意变更手术方案。
在明知原告介入手术不成功的情况,隐瞒病情同意原告出院,导致王铃出院因宫.外.孕左侧输卵管破裂被迫手术切除。
由于原告右侧输卵管因被告的错误施治完全栓塞,导致终生无法怀孕。
法医学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结果证明:被告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后果和事实成立,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是被告挽回错误的唯一正确之路。
医疗机构的义务是救死扶伤,为了经济利益,扩大治疗,医院不负责任地让患者支付较多的支出是错误的。
王铃已经受伤的心灵,呼唤着白衣天使美好医德的重生。
希望法庭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认为:被告有医疗过错,应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王铃毕竟是自己有病,应该承担20的责任。
经法院主持调解,医院一次性赔偿了王铃各项损失20万元。
诉讼结束了,人们发现每当周日的时候,都会有一个青年女子跑到钢厂幼儿园门前,看着那些可爱的孩子们在绿地上玩耍。
看到孩子们欢笑的时候,这个女子也不时发出快乐的笑声。
然而,当老师把孩子们召回到教室,室外看不到孩子的时候,这个女子就会一边流泪一边往回走。
在回家的路上,眼泪却会伴随着她的脚步一直滴到家门口。
伤心之路,泪水之路,王铃,你在这条路上会走多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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