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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想:如果安琴再来找我,我就不管,让她也起诉。
这样,我婆婆也会被告到法庭上的。
果然,安琴再一次找到徐荣欣的时候,徐荣欣对安琴说:“大妹子,本来我是想帮助你来着,谁知让我婆婆把我告了,我得给她10000元钱。
这房子本来就是我丈夫建的,没我婆婆什么事,这为了你办房证,我搭上10000元,不合适。
这事我不管了,要不你就起诉吧。”
安琴没有办法,她只好找到当地一位谌律师咨询。
谌律师听了安琴的情况介绍之后,说:“你和徐荣欣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严格地讲只是部分有效。
因为你买房子的时候,这处房子只有一半属于徐荣欣所有,另一半属于徐荣欣、李丹、王淑琳应继承的共同房产。
在这种情况下,徐荣欣只有六分之四的出售权,另外的六分之二她是无权出售的。”
安琴有些着急地问道:“律师,我买的房子一共也就40平方米,要是再划出去六分之二,那怎么居住啊?”
谌律师说:“你别急。
你买房的时候确实有六分之二的产权交易是无效的,但现在的情况有了变化。
因为徐荣欣的女儿放弃了继承权,婆婆王淑琳虽然没有同意徐荣欣卖房,但法院对徐荣欣的继承权已经判决为货币支付。
也就是说,如果徐荣欣把王淑琳应继承的钱全部支付了,那么王淑琳就有了协助你办理产权过户的义务。”
安琴说:“我和王淑琳没有任何关系,怎么起诉她啊?”
谌律师说:“你可以把徐荣欣列为被告,要求判决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并判决她协助你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起诉的时候,你可以把王淑琳和李丹列为第三人,要求她们俩承担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的责任。
我估计,法院会支持你的。”
安琴说:“为什么这样起诉啊?”
谌律师回答:“你与徐荣欣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的,如果王淑琳和李丹有一人不同意给你办理产权过户,产权登记机关也不敢给你办理。
所以,你只有通过诉讼程序,取得法院的判决书,房产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法院协助执行的要求,直接给你办理产权过户。
只要法院向王淑琳送达开庭传票,她参加不参加诉讼,都不影响你购买房屋的产权登记的权利。
因为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释: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对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法律文书不作实质性审查。
也就是说,只要法院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产权登记机关就能为你办理产权登记。”
听了谌律师了话,安琴委托律师代写了一份诉状:
民事诉状
原告安琴(自然情况省略)
被告徐荣欣(自然情况省略)
第三人李丹、王淑琳。
(自然情况省略)
请求事项:依法确认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确认原告购买的吉房权证通字第s011770号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
(价值51000元),判令被告与两位第三人协助将房产产权登记人变更登记到原告名下。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3年5月20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协议,由原告出资51000元购买被告已经去世的丈夫李怀忠登记的吉房权证通字第s011770号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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