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长江书屋】地址:https://www.cjshuwu.com
儿子福玉感知到了什么,他坚决要求和爸爸一起生活。
转眼年底到了,刘全没有按照与张奎的约定偿还欠条上的25万元钱。
春节过后,张奎拿着欠据起诉到法院。
在法庭上,张奎说:“被告欠钱不还,属于违约。
欠据是债权凭证,被告应当依照约定还款。”
刘全抗辩说:“我给张奎写欠条不假,但我没向张奎借钱。
这个欠条我是在无奈情况下写的,欠据内容不是我的本意。”
法官感到奇怪,便在庭上调查这笔债产生的原因。
刘全和柳梅的婚外情终于暴露了。
好在这个案子没有人旁听,诉讼双方在法庭上把事实真相都说清楚了。
张奎说:“法官,我不否认刘全没有向我借钱。
但我的老婆让他给撬走了,我需要另建立家庭,现在的物价水平,要想建立一个新家,50万元根本不够。
我发现他们在我家里鬼混之后,我没有声张,也没有打骂,这个欠据是他自愿打的。
这笔债是他对我的赔偿。”
刘全说:“我已经赔偿了你25万元,这些赔偿已经足够了。
当时我害怕你会用暴力手段报复我,也害怕你把事情公布。
我向你赔偿了25万元以后,认错材料在你手上,你又要25万元,我要不答应你肯定得公开,我只好违心地打欠条。
当时打条的目的就是想脱身。
所以事后我也不想给钱。”
法院经审理之后,认为:被告破坏原告的家庭,导致原告离婚确有过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
原告在发现被告的行为之后,以和平方式解决问题应该值得赞扬。
被告主动赔偿原告25万元并已经支付,属于当事人之间平等协商后的民事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但原告要求被告写的25万元欠据,显然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愿。
被告主张自己因犯有错误,处于被胁迫之中,所写的欠据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愿的抗辩意见是成立的。
经本庭调查:原告当时虽然没有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胁迫被告,但原告已经要求被告在婚外情的材料上签字,被告处于恐惧的心理状态之中,因此被告抗辩自己当时处于被胁迫的状态可以确认。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亲笔写下的25万元欠据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事实可以证明:当天晚上向原告赔偿的25万元是自愿的,后书写的25万欠据是非自愿的。
因此,被告所写的25万欠据无效,法庭不予保护。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
~~b~~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