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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鑫拉着两个侄媳妇,高兴地笑了。
全家人也都乐了,屋子里充满了温情。
第二天,苗鑫和婆婆一起到银行把25万美元分别存在刘天和刘亮的名下。
其余的70万美元,老人已经立了遗嘱,并存在老人自己的名下。
苗鑫和刘凌说好了,等奶奶去世以后,堂兄妹三人共同继承。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刘天和刘亮在自己的父亲和叔叔去世后,他们有义务抚养自己的奶奶于翠花,但这两个孙子没有依照《婚姻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履行对祖母刘婆婆的赡养义务,刘婆婆有权利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的。
刘婆婆作为对丈夫刘得水财产的唯一继承人,也有权取消孙子的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刘天和刘亮不是法定的继承人,但他们的父亲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他们有权依照法定继承顺序对其父亲应得的继承份额继承爷爷的遗产,并有权在奶奶去世后代其父亲继承奶奶的遗产。
但刘得水在生前已经留有遗嘱,确定了由妻子一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依照《继承法》第十六的规定,只能由刘婆婆一人继承刘得水的遗产。
自刘婆婆取得丈夫的遗产之时起,刘得水和妻子的全部财产就属于刘婆婆一人所有。
苗鑫作为儿媳,在正常情况她对刘婆婆的遗产没有继承权,但依据《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苗鑫对刘婆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她自然取得了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资格。
也正因为如此,刘婆婆在立遗嘱的时候,将苗鑫作为继承人,确定了她可以取得的继承份额。
另外,《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也规定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遗产赠与继承人以外的人或国家、集体。
苗鑫在接到刘婆婆赠与财产的25万美元后,把它分配给刘天和刘亮,这是因为她取得了刘婆婆赠与财产的处分权,从她取得该财产时,就有权处分受赠财产。
而苗鑫在行使受赠财产处分权和对未来能够取得的遗产处分权的时候,以其豁达而无私的品质征服了所有的亲属,是令人赞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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