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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原被告现有住宅一处属于共同财产,双方均同意以20万元作价分割。
原被告家庭存款15万元,双方同意各分割7.5万元;张书文本月的工资2800元及年终奖金18000元,双方同意各分割1.04万元;张书文个人获得的煤矿井下升降系统安全自动控制器的发明专利使用费12万元,双方同意各分割6万元。
根据双方达成一致的分割意见,双方离婚后,张书文应该向李甜妹支付245400元,法庭对此予以确认。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本庭认为:张书文本人的伤残补助金87500元属于个人财产,因张树书不同意分割,此项财产不可用于离婚财产分割。
张书文意外伤害保险35万元,属于其个人投保所得的意外伤害补偿,由于其本人不同意作为离婚财产分割,依照法律规定,也不可分割。
县城里出租的门市房,被告有证据证明是个人婚前购买,原告没有提出反驳意见和证据,因此,李甜妹无权要求分割。
张书文祖传150克的血玉平安扣,不管价值多少,因张书文的祖辈已经留有遗嘱明确此物只可由嫡长孙继承,且张书文的父亲在生前已经签字确认仅由第十八代长孙张书文一人继承,故此,原告无权要求分割。
法庭另查明,原告李甜妹和哥哥李甜喜继承了父母的一套房产,价值35万元,可以确认李甜妹应继承份额为17.5万元。
这17.5万元是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遗产,因原告无法证明是个人独自继承的遗产,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李甜妹继承母亲的蜚翠观音像,有鉴定书证明价值45万元,因李甜妹没有证据证明是由一人继承的父母遗产,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问道:“原被告对本庭归纳的问题是否听明白了?是否有不同意见?”
张书文说:“明白,没有意见。”
李甜妹说:“我听明白了,如果法官要求把我个人继承的房子和蜚翠观音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我就不离婚了。”
法官问道:“被告张书文,你什么意见?”
张书文和儿子低声商量了一下,抬起头来,说:“法官,钱再多也有花了的时候,人情则永远也消费不了。
既然原告舍不得她父母留下的遗产,我决定对她继承父母的房产和蜚翠观音像,不主张分割,归原告自己所有。
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我予以接受,愿意调解离婚。”
在法官的主持下,李甜妹和张书文签订了离婚协议。
根据离婚协议,张书文一次性给了李甜妹245400元。
不久,李甜妹和刘放离婚了。
张书文和儿子张平化仍然生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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