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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婚姻自由要抗争(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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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律师想了一下,说:“还有一种办法,那就是向法院起诉和刘峰离婚,这样就不用起诉你的父母了。

不过,你以后与别人结婚就是属于再婚了。”

李丽玲想了一会儿,说:“让我回去想想。”

回到村里,李丽玲向张添学说了律师的办法。

她问道:“添哥,我不想起诉我爸妈,想走离婚这条路。

不过,这样对你不公平,和你结婚以后,我可就是一个离婚又再婚的人啦。”

张添说:“小玲,我对你的爱是不会变的,如果你选择离婚这条路,可能对你的声誉有影响,但我不在乎。

这样你爸妈也能好过一些。”

李丽玲一咬牙,拿着结婚证就去法院起诉刘峰,要求离婚。

法院受理案件后,刘峰却提出:依法登记的婚姻应受法律保护,不同意李丽玲的离婚请求。

如果李丽玲坚持离婚,应把李凤鸣和妻子刘丹彤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返还彩礼钱15万元。

根据刘峰的请求,法院在诉讼中把李凤鸣、刘丹彤夫妻列为第三人,夫妻俩被迫参加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之后认为:《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原告李丽玲不是本人与被告刘峰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而是由母亲刘丹彤代为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结婚登记,属于违反法律的无效婚姻登记行为。

虽然《婚姻法》对无效婚姻没有此项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而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刘峰和刘丹彤恶意串通为李丽玲办理的结婚登记损害了第三人李丽玲的婚姻自由权利,违反了《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是以合法登记结婚的形式掩盖了买卖婚姻和包办婚姻的非法目的。

因此,人民法院应该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确认李丽玲与刘峰的婚姻登记的民事行为无效。

原告李丽玲不愿意与被告刘峰结婚,能证明双方确实没有婚姻感情基础,符合准予离婚的条件。

原告李丽玲为了避免伤害父母的感情,选择离婚诉讼方式解决婚姻纠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该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三人李凤鸣、刘丹彤夫妻干涉女儿的婚姻自由,并对李丽玲实施包办婚姻,以女儿结婚为条件,索取被告刘峰的彩礼10万元,应予返还。

刘峰以结婚为条件赠与给原告李丽玲并由刘丹彤代收的5万元钱虽然不属于原告李丽玲和第三人刘丹彤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属于被告刘峰为实现婚姻目的的支付行为,不是主动赠与的民事行为,第三人刘丹彤应将该5万元向刘峰返还。

最后,法院判决准予李丽玲和刘峰离婚,第三人刘丹彤向刘峰返还彩礼10万元及刘峰为与李丽玲结婚所赠与的5万元礼金。

法院判决之后,诉讼各方均未上诉,李丽玲的妈妈把15万元全部退还给了刘峰。

不久,李丽玲和张添二人终成眷属。

张添耕种的土地当年获得了大丰收,这一年收入了三万多元钱。

一年后,李丽玲生了一个男孩,李丽玲的父母看到女儿生活得很幸福,终于接受了张添这个女婿。

李丽玲和父母和好之后,张添一点也不记恨岳父岳母,两个亲家之间也十分和气,两个大家,一个小家都过得其乐融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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