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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香兰以张强的名字起诉他重婚,但我的丈夫叫张祥,与张强无关。
我是依法登记婚姻,应该受法律保护。
我的儿子是依法结婚后生的,他的生存权利应该得到保护。
我与张祥结婚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与张祥的婚姻关系没有解除,我家的财产李香兰无权要求分割。
另外,我的别墅是婚前张祥赠与给我的。
私人间的赠与生效后,房子就属于我个人财产,李香兰无权索要。”
李香兰在辩论中说道:“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存续的,就是有配偶的人。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
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所以,张强和李小兰以李小兰是初婚而不构成重婚罪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李小兰以无效婚姻关系取得张强赠与的财产数额较大,这种赠与是建立损害他人合法财产所有权基础上的,属于无效行为。
依据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李小兰抗辩张祥赠与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的理由不成立。
张强赠与给李小兰的财产属于原告与张强的共同财产,张强只有权处置属于自己的那一半。
另外,李小兰与张强在重婚期间形成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其二人的共同财产中有一半应该属于李小兰个人所有,对此,原告并不否认。
其中属于张强的部分,应该做与原告的共同财产在本案中分割。
至于李小兰认为她与张强重婚期间生育的儿子应该保护其生存权利一事,原告认可。
因为孩子是无辜的,但这种抚养义务应该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与原告无关。”
李香兰的发言令法官感到非常惊讶,这位职业女性对法律研究的程度不低于专业法律工作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一)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
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准许离婚。
第四十六条(一)规定: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张强以违法保留的张祥身份证和户口与李小兰办理的婚姻登记因违反法律而无效,应该予以解除。
张强明知自己有妻子却与李小兰登记结婚,构成了重婚罪,依据刑法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
李小兰明知张强与她人有婚姻关系,却同意张强使用非法保留的张祥身份与自己结婚登记,亦构成重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因张强与她人重婚的事实成立,准予李香兰与张强离婚。
李香兰与张强的共同家庭财产及企业股权和资产6800万元,李香兰分割3400万元。
李小兰名下的别墅归李小兰所有,李小兰向李香兰补偿房屋价款300万元,另补偿其他财产价值50万元。
判决张强因重婚行为赔偿李香兰150万元。
根据法院的司法建议,公安局注销了张祥的户口和身份证,将刘宾鹏从公安局除名。
张强的房地产公司股东会接受了张强辞去董事长职务的申请,选举李香兰担任了公司的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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